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3日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市州自筹资金安排实施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程(含避险搬迁与排危除险)和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含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区防治工作的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成立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
第四条 防治项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权责清晰、依法依规、全程监管”的原则。事权划分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厅
1.负责建设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入库审查、批复、变更以及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工作。
2.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对省级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3.根据年度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额度,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资金分配计划。
4.组织省级批准立项防治项目的竣工(成果)验收;
5.制定防治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要求;
6.开展省级宣传、培训演练;
7.督促指导市州及时填报中央资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负责全省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州自然资源局
1.负责组织建立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审查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对本市州防治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省级批准立项的工程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组织工作;对无法人资格的市辖区内防治项目,组织或委托分局开展招投标工作;
3.负责本级立项防治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
4.组织省级批准立项的防治项目初步验收和本级批准立项防治项目的竣工(成果)验收,负责监督整改措施落实;
5.负责本市州中央资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审核、汇总、填报工作,负责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6.开展市级演练及宣传培训工作。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2.负责群测群防、排危除险、避险搬迁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3.负责本级立项防治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
4.组织工程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具体负责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承担单位;
5.负责协调工程类项目涉及的征地搬迁和施工现场质量、投资、进度、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防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7.负责工程类项目、监测预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效果监测,负责本县市区中央资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填报和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分批报厅相关会议审定同意后调整更新。对申报纳入中央财政储备库项目、下达市州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须通过厅相关会议审定后入库或下达。
第七条 防治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防治项目实行评估审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治理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工程措施可行性、投资规模合理性等内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重点优化完善工程措施,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相应阶段的评估审查均应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申报中央储备库的工程治理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咨询论证工作,并根据项目评估结论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第九条 防治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审查专家从“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遴选,参加审查的专家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终身负责。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活动专家应主动回避。涉及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洞、爆破、水利、防洪等建设内容的,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特别是城镇(含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治理效益要考虑城市景观、生态修复等因素。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防治项目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州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建立各级资金来源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除省本级项目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坚持“全面储备、分类管理、强化重点、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应已列入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并及时与厅项目储备库做好有效衔接。入库项目主要包括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含避险搬迁)、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重点项目库和基本项目库分类管理。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库;项目建设必要,但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基本项目库。基本项目库项目具备条件后进入重点项目库,重点项目实施后退出项目储备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纳入重点项目库的应完成以下工作:调查评价项目完成设计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监测预警项目完成站点选址、建设方案设计与审查等工作;能力建设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治理项目完成勘查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避险搬迁项目完成工程选址、方案设计与审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要求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从省级储备库择优选择,形成项目清单,经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会议审定后,会同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核入库。
第十九条 市州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项目储备库入库相关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调查评价项目按照“自愿、择优”原则,由省自然资源厅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书,负责编制相关建设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测预警项目由相关市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拟开展监测预警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本县(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建设方案。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安排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实施。
第二十二条 避险搬迁项目,根据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或专项调查成果、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等,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安排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择优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州自然资源局根据轻重缓急,选择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工作需求,在每年初拟定初步研究方向,由国有地勘单位和相关科研院所申报相关课题,通过竞争性选拔(自愿报名、公开答辩、专家评议)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可推广的实用性技术,可以单位名义申请资金,经专家评议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程序
工程治理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勘察设计必须满足编制深度要求。
工程治理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设计)实行合并审查,勘察设计深度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突发地质灾害或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治理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勘察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深度。
排危除险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编制分为可研报告、建设方案两个阶段。
避险搬迁项目编制建设方案或设计书。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限时办结。省自然资源厅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对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相关批复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市州自然资源局按照下达的批复开展下一阶段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在线监管未落实的市(州),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突发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紧迫的,重大灾害灾后重建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立项意见书,经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会议审定后直接立项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办法等,通过招投标确定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原则上,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补助资金下达之日的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由市州自然资源局向省厅按承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第三十条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同一单位或者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治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质量要求及施工进度计划等,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执行。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调整预算的,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原设计单位同意,由施工图审查专家组长及预算审查专家签字核准。增减调整金额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增减调整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低于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10%的,报市(州)自然资源局批准;治理工程类型、主体结构、工程位置等发生变更,或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原施工图设计工程量10%的,或增减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或预算调整金额超过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10%(含)的,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专家组审查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勘查工作程度不够或设计失误导致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变更,产生的勘查、设计费用,经批准后另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决(结)算及审计制度。防治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调查评价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调查评价成果反馈相关市州、县区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五条 监测预警和避险搬迁项目,由市、区、县自然资源局自验、市州自然资源局初验后,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程序依照《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办法》《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细则》《甘肃省地质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执行。项目验收需经过1个水文年观测或检验。
验收依据包括项目立项及相关批准文件;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文件;项目招标投标文书;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文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相关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设计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所有资料按相关规定汇交。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流程
监督管理,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管理,并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统一反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在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有关法律责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的全过程及其效果实施全方位绩效跟踪管理。项目完工后,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自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评,并将自评和抽评情况分别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自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核查,核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四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每年6月、12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实施进度滞后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建立惩戒制度。对配套资金落实足额到位、按期并高质量完成防治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州),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对不能按年度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未按要求按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取消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资格。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变更设计或预算、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涉嫌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激励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表现突出的群测群防员、防灾先进个人以及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 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甘肃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国土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入库项目报送材料要求
一、调查评价项目
盖有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图件。
二、监测预警项目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盖有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含绩效目标申报表、选址拐点坐标)及相关图件。
三、工程治理项目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含项目清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绩效目标申报表、勘查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资金筹措承诺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四、避险搬迁项目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盖有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含绩效目标申报表、地方人民政府资金筹措承诺函、拟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表,安置点相关情况说明及附图,避险搬迁安置的自愿申请书)及相关图件。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76c77edf6bd6477d82fd85507f2c06f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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