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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限期集中汇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提高我区地质资料管理水平,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要求,现就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限期集中汇交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证的探矿权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规定向自治区自然资源档案馆汇交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期限内未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将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

  夏  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0991-2616991

  龚丽春 自治区自然资源档案馆 0991-4819530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tzgg/202105/849e9a8e15a245569752d048a07408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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