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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和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加强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和土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行业基础理论和行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处理本行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乡(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项目。

  2.参与1项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县(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领域课题研究项目。

  4.参与1项一般科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数据分析、技术比较、结论报告全过程。

  5.能够处理和解决本行业规划研究、生产实践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6.参与本单位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

  2.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获县(市)级奖项或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3.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4.专业上有小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行业基础理论和行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行业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完成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3万人口以上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编制完成村(庄)规划8项以上,或编制完成30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10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城市重点地段10公顷以上用地规模的各类详细规划5项以上,或3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8项以上。

  3.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不同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或边境口岸或县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独立工矿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小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项目规划审查8项以上,或完成地(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地(州、市)、厅(局)级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课题研究项目。

  7.参与完成县(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并通过验收。 

  8.参与编制本单位科技规划、技术工作计划、技改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9.参与本单位科研实验、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或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为优质工程,或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本行业、本系统进行技术交流并获得广泛认可,或为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完成人。

  2.获得1项自治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为1项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大、中型工程质量评估和完成较复杂质量事故数据调查、技术分析,为解决质量技术争端提供技术认定。

  4.有突出技术业绩表现或解决了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实施中较复杂技术问题, 取得本行业小型技术专利或经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认定。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自治区(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批准颁布实施。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8.正式出版本行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行业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行业基础理论和行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行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国土空间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行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5项以上,或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跨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1项以上,或20万人口以上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跨区域专项规划各1项以上,或10万人口以上县(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3万人口以上镇总体规划5项以上,并批准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6项以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300公顷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4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不同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跨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及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技术审查8项以上,并予以实施;主持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县(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审查,并编写技术审查文件;主持或为主完成至少1项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市)级以上规划专题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地(州、市)、厅(局)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县(市)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县(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8.具备参与评审、鉴定重点项目的经历或能力,在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技术问题。

  9.承担完成本单位科技规划、技术工作计划、技改方案制定,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突出业绩表现。

  10.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或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获得1项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1项自治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优秀成果二等奖,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参与大、中型规划或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或为主参与承担完成地(州、市)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并立项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为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技术攻关,并通过评估和验收,解决了本行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或获得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或承担完成大中专院校专业课教学教材编写,或参与完成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编制,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工法编写。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正式出版本行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三作者以前,含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刊物公开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行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利用与评价、管理与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2.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4.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地(州、市)、厅(局)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3项以上县(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自治区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4.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5.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6.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7.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土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土地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地(州、市)、厅(局)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县、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自治区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秀。

  5.主持或参与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7.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tzgg/202104/54245dc88f3e49d992b9847ca2d5ca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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