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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自然资办发〔2021〕 36号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文件要求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19号)文件责任分工,我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1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

  一、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重大政策决策的制定提供详实的自然资源本底数据支撑。

  (二)具体工作措施

  1.选用高水平作业队伍。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具有丰富国土调查工作经验的省级作业队伍,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严格开展省本级工作,在形成全省一盘棋工作局面的同时,确保数据成果质量。

  2.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沟通联系。通过赴京面见及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部调查部门领导、专家保持联系,经常性请示工作,及时了解国家层面工作动态,重点关注2021年工作变化情况,确保第一时间领会工作新精神、新思路,指导我省工作顺利开展。

  3.强力推动工作进展。定期召开各市自然资源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调度会议,通报工作进展,部署下步重点工作。及时与工作进展缓慢地区政府分管领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同志沟通,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必要时启动约谈机制。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机制

  (一)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大凌河等6条水流、仙人洞等12个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制定招标文件,加快履行采购程序,与作业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2.与项目相关市政府联合印发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市县各部门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3.指导作业单位有序完成资料收集、权籍调查、成果入库等工作,根据国家最新标准适时修改完善数据成果。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探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清查试点工作进度,2021年上半年,侧重实物量清查,下半年估算经济价值,探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2021年下半年,按照省统计局要求填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91号)要求,选取省内部分市、县开展清查试点,进行实物量清查和经济价值估算。

  2.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方案》(辽统字〔2019〕6号)要求,配合省统计局填报2019年度辽宁省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耕地质量及等别变动表、固体矿产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当年填报上两年度的数据).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规范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一) 年度工作计划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严格落实“增存挂钩”制度,促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

  (二) 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目标任务;

  2.部署对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五、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一)年度工作计划

  加快编制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完成省级规划编制报批,指导市县级规划编制,并在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根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优化细化原省级主体功能区进行,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

  2.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依据“双评价”成果,预测国土空间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3.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指导市县级规划编制,严禁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指导三条控制线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地。按国家工作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不断深化工作成果,按时报送划定方案。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核查。

  5.逐步完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公众参与,与全国规划纲要充分衔接,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请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六、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有关工作

  (一) 年度工作计划

  与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和安全利用月报制度,研究制定污染地块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实现污染地块监督管理和安全利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 具体工作措施

  1.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和安全利用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常态化监管机制的通知》。

  2.督促各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督导及监管工作。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七、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生产矿山年度治理任务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主体工程。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制定生产矿山、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年度治理任务。向各市下达2021年度生产矿山治理任务;联合财政厅向各市下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任务。

  2.组织专家对各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下达批复。

  3.对本年度生产矿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情况抽查,并督促各市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八、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工作任务

  (一)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十三五”期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十三五”期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家,同时开展省政府对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责任处室:耕地保护监督处

  完成时限: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

  九、科学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

  (一)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推进全省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编制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加强省级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

  2.及时组织召开座谈会、视频会议等,调度工作进度,研讨解决各类问题。

  3.保障工作经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规划文本,综合运用专题调研成果;同时,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保障高质量完成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处室: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完成时限: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

  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做好地质灾害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地质灾害次生灾害。

  (二)具体工作措施

  1.4月底与省气象局会商,并于5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在“5·12防灾日”期间,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

  3.5月召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会,落实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4.汛前适时召开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

  5.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按规定对各地雨情、险情、灾情报告进行汇报、转达和处理。

  6.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7.落实“三查”制度, 汛前排查、汛中巡查、讯后核查。

  8.组成专家组,如遇雨情、险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防灾避险工作。

  9.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科学设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责任处室:地质勘查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一、严格保护管理自然岸线

  (一)年度工作计划

  继续实行自然岸线“零占用”,辽东湾大陆自然岸线长度不低于432.25公里。

  (二)具体工作措施

  积极部署海岸线保护管理工作,加强自然岸线保护。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责任处室:海域海岛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二、严格管控围填海

  (一)年度工作计划

  严格管控围填海项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二)具体工作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6号),继续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核。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按照国发〔2018〕24号文件要求,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责任处室:海域海岛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三、扎实开展海洋预警监测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扎实开展海洋观测、预报、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积极应对海洋灾害。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加强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

  2.组织召开年度海洋灾害预测会商会、汛前海洋灾害防治工作会,部署汛期各项防灾减灾工作。扎实开展汛前海洋防灾减灾自查工作。

  3.结合“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海洋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演练。

  4.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全面开展全省海洋灾害风险普查工作。

  5.在我省近岸海域选择除国控站位外的省控基础性监测站位开展海洋生态趋势性调查监测,主要监测叶绿素、海洋生物等要素。

  6.选取近海典型生态系开展统现状调查,监测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要素,掌握监测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7.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开展赤潮、水母、褐潮灾害预警监测工作,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灾害。

  8.做好冬季渤海、黄海海冰预警监测工作。

  责任处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四、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的任务,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各市开展对2020年四季度矿产卫片核查和2021年违法卫片的查处工作,进一步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我省矿产资源使用秩序。

  2.积极推动制定《辽宁省海砂鉴定标准》,为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违法行为涉案证据定性提供重要依据。

  3.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新要求,在不干预、不影响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前提下强化对我省矿业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按计划开展针对矿山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越界开采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责任处室:执法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