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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科学指导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拟同意。:136371473@qq.com

  联系人:杨晓旭,联系电话:023-6315838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5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相关改革文件执行。

第三条(定义)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内容全部竣工(车位数量及位置按照许可进行划定)。

  (二)规划许可确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全部拆除。

  第五条(提交材料)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向市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三)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不需要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各2份,附电子文档);市政工程涉及建筑的参照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市政工程只需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

  (四)纳入三维系统管理的,提供现状三维材料(原件各1份,附电子文档)。

  (五)以上及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第六条(核实方法)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比对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第七条(核实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包括规划许可的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包括规划许可的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及位置、车道开口位置、建筑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线、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二)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包括规划许可的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

  第八条(核实时限及程序)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后,按照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二)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附图;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中心城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其他区县(自治县)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条(核实确认书附件附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件。

  对建筑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面积,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部分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分栋分层平面图上予以批注、签章;对单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工程,应在1:500竣工实测总平面图注明;竣工测量报告需包含地下停车位数量、位置、尺寸。

  第十条(分段分栋核实) 分段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一栋建筑工程的一个或几个独立功能建筑(住宅、商业、车库等部分)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竣工部分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对于同一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二)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并且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

  第十一条(停车位核实)配套地下停车位,应与地上建筑同时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并应该严格按照规划许证及附图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地下停车位许可数量,单个停车位位置,尺寸不符合许可要求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需公示并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并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交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误差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误差是指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由于工程技术等原因,竣工测量总计容面积与许可总计容面积之间产生的差值。

  (一)建设项目实测总计容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计容面积,且按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可按实测计容面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其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计容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建设项目实测总计容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计容面积,且按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误差在下表误差范围内,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按实测计容面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分段累进计算:

  1、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1%(小于200平方米按200平方米计);

  2、10000-4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0.5%;

  3、4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项目实测总计容面积,大于许可证许可的总计容面积,且按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误差超过上表误差范围内,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无法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标准)

  (一)市政交通工程实施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单位收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后,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影响规划实施和交通安全,且满足功能需要的,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二)轨道、铁路等特殊项目实施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必要时可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不予规划核实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一)未按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二)规划许可要求同期应配建公共配套设施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先期或同步实施的,该期主体建筑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三)建筑工程配套的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未同步实施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四)涉及违法建设建筑单体未履行完处罚程序的,该建筑单体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对规划实施有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土地核验)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可以结合土地核验、不动产登记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多测合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多测合一成果运用,建立建设工程审批数据、房屋交易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成果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及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渝规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xx_186/tzgg/202104/t20210416_918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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