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降低水产养殖业用海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通知》印发前审批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按照上款调整后的标准征收相关年度的海域使用金;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执行,不作调整;开放式网箱养殖(含深海网箱养殖)的海域使用金,按网箱实际用海面积(不含水区间隔)计征。
《通知》强调,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新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均可享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降至《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50%的政策。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养殖用海降费减负政策的宣传引导和执行工作。对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养殖用海项目,要依法予以减免。
据悉,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深圳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通知》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性文件、广东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制定,包括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hy/202104/t20210419_2622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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