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据三农法制调研中心了解,目前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2004年颁布的,对于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粮食流通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所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严禁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条例》指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强调,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例如,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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