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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交2020年度测绘成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自然资地信函〔2021〕11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21年4月至 2021年6月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绘成果汇交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成果汇交是《测绘法》确立的一项制度,是避免重复投入、重复测绘,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建共享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赋予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义务。各市自然资源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市有关单位做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厅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我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成果汇交目录(副本)的审核。

  (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严格审查汇交的成果质量和内容,对汇交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重新汇交。

  (三)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三、汇交主体

  (一)各级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二)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1.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2.测绘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3.测绘范围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向项目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三)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项目,中方有关单位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汇交范围及内容

  (一)汇交范围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附件1)。2020年1月1日以前未汇交的,这次一并补交。

  (二)汇交内容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数据光盘形式);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1.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空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2.下列为应当汇交成果目录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城镇以及区域性沉降观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题地图(含影像图)、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地图的兴趣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水下地形测量、扫海测量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五、汇交方式和要求

  (一)汇交方式

  1.采取网上汇交。汇交单位须通过“辽宁省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http://218.60.144.51:8080/lnWeb/)“网上办理”中的“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模块,填写《辽宁省测绘成果汇交清单》,提交后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2.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首先在网上汇交成果目录,再将副送至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交副本应提交测绘成果副本以及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测量控制资料、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等材料。

  3.统一采用《辽宁省测绘成果汇交凭证》(附件2)模板,不再通过汇交系统“打印”汇交凭证。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审核通过后,审核部门须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二)相关要求

  1.无测绘成果汇交的单位须通过系统提交零汇交申请。

  2.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自行组织本单位完成测绘成果汇交工作。需汇交副本的,直接将成果副本汇交至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中心。

  3.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已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将被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测绘成果汇交目录审核通过后,将在辽宁省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平台直接发布。

  5.本文件及其附件可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六、汇交时间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不含甲级单位)。将年度测绘成果汇交情况报告(盖章)、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清单汇总表(盖章)邮寄报送至厅地理信息管理处,并将相应的电子版(可编辑)发至邮箱lnzrzydxc@163.com。

  七、联系方式

  地理信息管理处:齐礼帅,024-62789077、13610812796

  测绘成果汇交系统技术支持:许芳明,13940031003

  附件:1.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范围

   2.辽宁省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3. 测绘成果汇交清单汇总表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地理信息管理处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