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测绘成果汇交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测绘成果目录,推进测绘公共资源共享利用,现将我区年度测绘成果汇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交单位
区内各有关测绘项目出资人,各测绘资质单位。
二、汇交内容
汇交的测绘成果为上一年度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无偿汇交,基础测绘项目需汇交成果目录和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只汇交成果目录。具体内容如下:
航测影像成果;
卫星影像成果;
数字测绘成果;
地图编制成果;
不动产测绘成果;
境界测量成果;
工程测量成果;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水下测量、海洋测绘成果;
其他测绘成果。
三、汇交时间和方式
(一)各单位汇交上一年度测绘成果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4月30日。
(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收的本辖区内汇交的测绘成果,于本年度5月30日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汇交。
(三)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电子版和纸质盖章材料各一份,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汇交一份。电子版材料以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提交。具体汇交目录见附件。
四、汇交和接收
(一)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非法向第三方提供。
(二)我厅成果接收和管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中直、区直单位测绘成果的接收和管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其他单位测绘成果的接收和管理,各市的成果接收和管理单位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成果接收和管理单位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后及时签发“汇交凭证”,并严格按照相关保管规定进行保管。
(三)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完成的测绘成果汇交,今后不再另下通知。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是国家法定制度,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本辖区内各有关测绘项目出资人和各测绘资质单位及时汇交成果。我厅适时组织开展测绘成果汇交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测绘成果接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71-5606397,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5号,邮政编码:53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联系人:陶晓东 联系电话:0771-5388355)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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