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扩投资稳增长、优结构增动能、促改革惠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3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要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用地成本、土地征收等方面,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措施》指出,民间资本通过租赁房屋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民生领域项目,新租赁用途与原有土地规划性质不一致,但经认定达到行业标准和开办要求的,可以按新租赁用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统筹保障教育规划用地,并在符合教育规划布局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在旧城拆迁或改造腾出的存量用地中,预留适量土地,以招拍挂、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建设。对民间投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措施》强调,保障民间投资用地指标需求,合理降低用地成本,创新土地征收模式。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 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推广“共建共享、净地征收”模式,引导被征地群众组建股份合作社、成立具有施工资质的合作制公司开展项目用地的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费用纳入地块的征收补偿成本。
《措施》指出,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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