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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已经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委托事项

  根据省政府令第333号规定,重点国有林区内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由省级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内的,依各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三、加强事后监管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规定进行审批,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建立健全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检查验收等工作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各市要在每年12月底前报告当年审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和使用期满恢复林地情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3/t20210326_3560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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