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生产项目和类型日益增多,给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有效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等文件,我区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优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加强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但一些地方反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切实做到严格规范管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晰和改进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上图入库的工作要求,从而不断提高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水平。
(二)依据。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及社会公众发出征求意见的函,根据反馈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其中各单位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意见采纳情况表》。
三、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二是明确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上图入库相关要求,解决当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强化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水平,确保我区能按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三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现象。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3个部分,主要就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与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要求、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与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材料应包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项目拐点坐标和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拐点坐标等材料,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提交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审查论证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还需要提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林地使用手续材料。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要求。一是强调国家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时间要求,对于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上图入库;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二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技术流程,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分为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变更三个阶段,上一个阶段完成信息上报后才能开始下一个阶段的信息上报工作,并明确了各阶段上报的时限。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当前所处实际阶段进行上报,避免出现瞒报、漏报、错报等情况。三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外业举证工作与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对处于设施建成阶段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外业举证,举证照片应符合国家的举证要求,充分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一是压实地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要求地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上图入库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以上图入库信息为依据。二是明晰自治区系统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与国家系统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关系,新建项目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用地取得阶段信息报备后,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完成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系统上图入库工作,直至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系统与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现关联。三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相关事宜。根据国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需上报项目破坏耕作层范围。因此,对于2020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以后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填报项目实际破坏耕作层面积并上报相关范围线,对于2020年9月3日以前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上报,确实无法提供项目破坏耕作层面积及范围的,可以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根据各县上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范围线提取项目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范围后再进行上报。
五、涉及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六、执行标准
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上图入库均要严格执行《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水平,确保能按国家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结合当前国家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有关规定,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上图入库流程,提供了备案材料所需要的参考样式,有助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当地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于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者可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定期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并按要求完成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九、特色亮点
(一)自治区层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要求。2019年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同意备案后即可用地。2020年为进一步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备案信息,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将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上图入库。为积极落实国家对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要求,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我区主动采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晰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材料要求,梳理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工作流程,确保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省级监管工作。
(二)细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要求。根据国家与自治区的政策文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管理。长期以来由于设施农业用地情形复杂、种类繁多、用地情况各异,各地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难以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由于各地设施农业用地在备案时上报的材料不同,导致在开展国家设施农业上图入库时容易出现因备案信息不全而造成的上图入库项目信息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进程。为了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我区结合国家设施农业上图的要求,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在备案时所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了各项材料的参考模板,规范了地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地方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水平提高。
十、注意事项
(一)必须坚持底线思维。《通知》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与上图入库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只有通过乡镇备案,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要求完成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才可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畴,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材料进行把关,不符合国家与自治区相关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及时通知乡镇政府组织生产者进行整改;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和补划可行性进行论证,贯彻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职责。
(二)必须坚持农地农用。《通知》是为了保障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职责,凡是进行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与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的名义进行上图入库。国家、自治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按要求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国家明确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责任单位。因此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上图入库数据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未按国家要求进行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以上图入库信息为依据。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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