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
有关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9号)精神,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前原国土资源部、原省国土资源厅通过转移支付支持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经厅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自查,全面掌握项目情况
目前全省未结题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中,有7项已经省厅组织验收但未完成验收意见整改并向省厅汇交项目资料(见附件1),有19项没有建成验收(见附件2),有10项为省切块资金支持项目(见附件3)。上述项目涉及到的市要按照自然资发〔2020〕28号和鲁自然资字〔2020〕49号文件要求,对本市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摸清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于3月20日前向省厅报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4)。如有与省厅梳理情况不一致的,及时与省厅沟通。
二、明确时限,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各市要逐个项目分析原因,重新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负责,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工作。
(一)对已经省厅组织验收但未完成验收意见整改的项目,要督促抓紧完成整改,经验收专家组组长确认后,于4月底前向省厅汇交项目资料。
(二)对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要督促加快项目建设,8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和市级预验收,并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对省切块资金项目,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加快项目实施,于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并向省厅报备。
(四)对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照自然资发〔2020〕28号和鲁自然资字〔2020〕49号文件办理。
三、压实责任,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原则上仍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分设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的市县,分设的两个部门联合向省厅报送书面说明后,可由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跟踪调度。各市要建立跟踪调度制度,压实各级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按月调度项目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个月度《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表》(附件5)。要严格规范项目招标、决算、审计和绩效等管理,依法依规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遇有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省厅报告。
(三)开展督导评价。省厅将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和评价,督导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和分配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组织实施不力、逾期不能完成、严重影响资金效益等问题突出的市进行约谈、通报。
附件:1.未完成验收意见整改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清单
2.未建成验收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清单
3.省切块资金支持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清单
4.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表
5.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3/t20210310_3547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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