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 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
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采矿用地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
将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强化项目用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同性。对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将于近期办理采矿权,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矿用地,可依法依规一次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采矿用地需求和布局,将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采矿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规划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能源开采项目,可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规划采矿用地。
三、 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直接挂钩。
四、 提高采矿用地审批效率
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的采矿用地,应办理用地预选。若项目已建成,不再开展节地评价,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预选,但均需按规定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土地面积等情况。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合并,在办理采矿许可环节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评估内容。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矿审批。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按照年度生产任务一次性申请报批用地。
五、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4年以上的,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须有偿使用的,可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其中,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协议出让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有偿使用。
采矿用地既涉及矿产开发,又涉及土地利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着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4e180e7251ba47ce87e59efeabbb9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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