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单位,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甘资规发〔2020〕4号),结合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经费,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四)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其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出让登记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外,均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
三、有序开展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审查和管理工作
(五)评审备案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过期的除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备案权限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在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补正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最终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予以评审备案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在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备案范围、权限及时限要求可直接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简称“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备案,评审备案结果在市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比照省自然资源厅核查内容,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直接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开展现场核查。
四、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
(八)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外的所有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管理工作。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矿山储量年报,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按要求报送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审查工作。矿业权人填写的储量统计信息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内容。
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管理及数据填报工作,由矿产资源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于矿山关闭年度的下一年1月底前,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查和汇总分析,逐级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变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的数据信息,要认真核实,并提交文字说明。要严格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矿业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中旬前,将审核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九)已评审通过的财政出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纳入甘肃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统计和管理;出让收益评估处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由采矿权人通过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系统填报统计数据,纳入储量数据库管理。
(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实现各级数据互通共享,并通过部门网站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评审备案信息,按年度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对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五、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
(十一)对委托开展评审工作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评审机构,评审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矿业权人收取。
(十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本级专家库,实现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信息共享。
(十三)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制定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妥善保管评审备案相关资料。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评审专家业务培训会。
(十四)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独立提出署名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还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六、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管
(十五)已通过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结果,评审机构应撤销评审意见书,并公开撤销结果,同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按年度下发监督结果通报。
(十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本年度内已完成评审备案的报告,公开抽查结果。对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业务。
(十八)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清退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申请人评审备案申报材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现场核查内容、评审备案复函、评审备案情况表等材料样式及内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以及评审专家的选取、审查方式、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工作要求等,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067fd43c766c49428da77be4fa267b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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