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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京抚线凌海市凌河村至东四合村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国道京抚线凌海市凌河村至东四合村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锦自然资初审〔2020〕6号)和《关于申请国道京抚线凌海市凌河村至东四合村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凌交发〔2020〕15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0号)规定,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业经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经我厅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2020年交通重点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辽交规划发〔2020〕156号)。该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我厅同意核发国道京抚线凌海市凌河村至东四合村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28.05公顷(421亩),其中农用地18.46公顷(277亩),耕地14.29公顷(214亩),建设用地6.95公顷(104亩),未利用地2.64公顷(40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用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国道京抚线凌海市凌河村至东四合村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