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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全国和我省苗木信息采集网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草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关于构建全国苗木信息采集网点的通知》(场监函〔2020〕16号)精神,为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苗木生产供应及价格情况,科学高效提供信息支持和指导服务,决定建立全省苗木信息采集网点(以下简称“采集点”),并推荐国家级苗木信息采集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点分布

      全省规划建立300个苗木信息采集点,其中推荐40个作为国家级苗木信息采集点(采集点布局见附件1)。

  二、采集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种苗协会或苗木交易市场均可提出申请(申报表见附件2),苗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苗木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苗木交易活跃,代表性强。

  (三)积极性高,热心公益事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人员,能熟练操作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

  三、确定程序

      采集点由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种苗协会或苗木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代表性强”的原则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国有苗圃应推尽推,并在全省苗木信息采集点汇总表中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省厅将统筹考量全省苗木生产布局和各市排序建议,推荐国家级苗木信息采集点。

  四、采集点权利

  (一)优先获得良种审定信息、全国种苗供需形势、市场宏观运行情况及种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

  (二)有资格在国家苗木信息中心网站上免费发布苗木供需信息及开展苗木交易。

  (三)参加国家林草局或省厅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对苗木市场信息采集、上报及发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向国家林草局林场和种苗管理司提出申请,主动退出全国苗木采集点。

  五、采集点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二)配备必要的信息采集、上报设备,明确信息员。

  (三)按规定的时限及频次及时采集、上报苗木市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集、上报苗木市场信息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隐私及合法权益。

  (五)接受国家林草局、省厅组织的绩效考核,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各市要把设立苗木信息采集点作为推进全省种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组织好本辖区内采集点申报和推荐工作,认真填写全省苗木信息采集点推荐表(见附件3),于2020年10月20日前,报省林木种苗和花卉站。

  联系人:

  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处 陈红涛  0531-88562503

  省林木种苗和花卉站  刘红  0531-88557810

  邮箱:sdsyb2019@shandong.cn

  

      附件:1.全省苗木信息采集点布局表

        2.全省苗木信息采集点申报表

        3.全省苗木信息采集点推荐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010/t20201009_3409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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