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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现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方案要求“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一是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二是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三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四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五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基金筹集治理恢复资金,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二、《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部署启动了相关工作。2019年初起草《办法》。2019年6月,形成初稿,后经多轮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矿山企业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起草小组根据最新规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把矿山土地复垦费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随后,又进一步征求省直相关部门、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矿山企业意见。之后,按要求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5日,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或建议。《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今年8月28日,《办法》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签后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一是突出了法规政策依据。在起草《办法》过程中,按照有法规依据,用法定依据,有政策规定,从政策规定的方式,力争依据充分,条款明确,规定有据。二是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使用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下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安排等全部下放至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体现政策的衔接性和时效性。起草过程中,注重以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既紧密结合《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基金制度的要求,又根据国家最新的政策要求,把土地复垦费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是对基金制度进一步补充完善。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是《办法》的设立依据、适用范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界定、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提取(第6-11条),主要是基金的提取方式、提取标准。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12-17条),主要是基金使用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的组织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18-21条),主要是矿业权人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管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了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基金的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第22条),主要是办法施行日期和废止的文件。

  《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基本遵循。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09/t20200930_3408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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