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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现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明确了计划指标单列、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等措施,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11月17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

  二、《细则》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起草了《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13日征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14日,发函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的意见。《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1月17日,《细则》经省农业农村厅会签后正式印发。

  三、《细则》主要内容及特点

  《细则》共5部分14条,主要内容及特点为: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则》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工作。

  二是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村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村庄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三是强化了村民住宅合理用地保障。加强规划管控引领,坚持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每年还单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当年不足的下一年度将优先保障。同时,还可以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保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建房。

  四是规范了用地审批程序。规范用地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报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规定,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经县级政府同意,由设区市政府审批或设区市政府依法委托县级政府审批。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是加强部门配合和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现象。

  《细则》的印发实施将为我省农村村民住宅申请、分配、使用标准及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12/t20201202_347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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