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交通局“任性”的权限,何时才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本网讯(陈福银,何国锦)6月9日本网陆续曝光了达拉特旗交通局在省道 211实施两处限高措施后,鄂尔多斯市市交通局下文责令达拉特旗交通限期拆除限高措施,而达拉特旗交通局坚持不拆,答复了一个荒谬的理由理是为了安全对抗上级指令直到9月底仍然坚持不拆除。
达拉特旗交通局对此回复法律不适用,依《农村公路养护条例办法》用到省道限高架?属于非常不适当,特别注意,我们讲的是省道,不是乡村道路,不属于县交通局管理范围。《公路安全条例》是为了保障公路财产不受损失,并没有指出限制车辆通行权限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失的原因。
批准限制车辆和人身自由只有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公告, 如果是国、省道维修,必须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或者交警支队向社会发布公告。
限制人民自由出行权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只有公安机关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权限,而达拉特旗交通局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限制了大货车和司机乘人员自由的通行权,剥夺了他们合法的权利。长达一年之久。特别提醒从去年5月份到今年6月份。这段时间既不修路也不拆除限高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实施限行、禁行、道路封闭、道路上人身安全预防,实施必须是公安机关,根据等级公路不同,匹配的公安机关也不同。县乡村道路实施管制,由县级公安机关执行,发布公告。国省道路上由市级公安机关发布,必须报备上一级公安机关。
而达拉特交通局在211省道实施限高强制措施,是没有法律赋予的权限“任性”在省道上实施限行强制措施实属滥用职权行为,呼吁纪委、监委介入纠正达拉特旗交通局任性行政行为,回归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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