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调查行业 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土调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清土地等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数据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区国土调查产业快速发展,尤其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单位增长迅速,截至2018年年底,在我区从事国土调查的单位200多家,从业人员20000余人。国土调查工作中的调查部分的组织实施采用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承担国土调查任务的单位技术水平、人员力量、质量控制体系参差不齐,导致调查进度、成果质量不一,有些甚至无法按期完成调查任务或成果质量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将对整个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为使我区国土调查单位行业依法诚信经营和从业,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目前亟待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国土调查单位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依据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参考了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和其他省国土调查单位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在遵从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目前各地在国土调查行业信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对象
主要约束对象为承担国土调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明确国土调查的内容
《办法》明确,国土调查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其相关的监理工作。《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土地调查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整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务院三调办印发的《实施方案》在原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的内容。《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自然资源调查的类型和工作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调查工作又细分为调查和监理。
(三)明确信用决定、修复的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的统一管理。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负责全区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整理、信息加工、信息披露、信用报送、信用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工作。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的信息确认、信息收集报告、异议处理、信息修复等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四)明确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并结合国土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调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为。
(五)明确信息公布的程序、期限和异议标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程序和相关期限,制定了失信信息公布程序和相关期限。
(六)明确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的监管措施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办法》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4条,采纳11条,未采纳3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实施期限
为扎实推进我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及自然资源调查等工作,压实调查作业单位首要责任,必须加强对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成果质量较差,整改不力的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惩戒,确保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及自然资源调查等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办法》设定为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2年1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xgk/zcjd/202006/z20200608_878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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