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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古城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古城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彭政发〔2018〕68号),已由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19〕760号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彭阳县城阳乡杨坪村、陈沟村、杨塬村、韩寨村、沟圈村,红河镇夏塬村、宽坪村、徐塬村、什字村、韩堡村、红河村、友联村、上王村,新集乡沟口村、张湾村、上马洼村、下马洼村、太寺村、白曹洼村、赵沟村,白阳镇周沟村,古城镇刘高庄村、温沟村集体农用地107.5442公顷(耕地46.9670公顷、园地0.2193公顷、林地44.7082公顷、其他农用地15.649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4.088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4688公顷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将城阳乡国有农用地0.0064公顷,红河乡、新集乡、城阳乡、古城镇未利用地0.0040公顷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22.7912公顷;共计157.9026公顷,由你县按照有关规定供地,作为彭阳县古城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规定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供地情况及时报备。

  三、按要求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gtkjgl/ytgz/202004/t20200429_2052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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