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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全区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根据《全区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第五次调度会议纪要》(桂政阅〔2019〕91号)明确提出“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铁建办)等相关单位对耕地占补平衡问题进行研究,按照‘老路老办法、新路新办法’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尽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等部门起草了《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2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征求意见,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三个厅意见反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各厅反馈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11月29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14个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截至2019年12月20日,除防城港市逾期未反馈意见外,其余13个市均按时反馈意见。根据各市反馈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了修改,并形成了《关于审定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有关处理方案的请示》(送审稿)。

  三、目标任务

  一是为贯彻落实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全区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2019年全区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第五次调度会议要求;二是为切实保障我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加快推进全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地建设,为实现我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总目标总要求打下坚实基础。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老项目老办法”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印发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已纳入《县县通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方案》,且明确按“区市共建”模式推进的自治区重大高速公路项目,或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与各市签订征地拆迁三方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总包干协议的自治区重大铁路项目,需通过委托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开垦费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元/亩、旱地最高2万元/亩标准缴纳。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后的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已确定缴纳主体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如相关协议未明确缴纳主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办理。

  (二)关于“新项目新办法”问题。对于其余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和其他一般交通项目,包括列入《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的项目、以及已签订“区市共建”或者包干协议,但实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本措施印发之后批复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桂财税〔2019〕35号文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另外,对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时均参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相应类型的最低价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

  (三)关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有关标准缴纳,即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每亩1万元、水田指标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的标准缴纳调剂费用,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五、涉及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我区所有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计划新开工、续建、计划建成以及已经建成的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以及其他一般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

  六、执行标准

  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对所有验收确认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报备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按有关规定比例无偿将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以县为单位纳入自治区调剂库。当各市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调剂收入,从自治区调剂库中划出补充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八、惠民利民举措

  该《措施》出台后,针对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涉及区市共建协议原约定事项如何执行、自治区及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如何调剂、补充耕地资金如何落实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这将确保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得到有效落实,有助于加快项目建设,对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九、新旧政策差异

  对于“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本《措施》印发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即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最高为2.67万元/亩,旱地最高为1.33万元/亩,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则按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地类和旱地地类最高征收标准的两倍执行,即水田按5.33万元/亩,旱地按2.67万元/亩。本《措施》印发后,对于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已纳入《县县通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方案》,且明确按“区市共建”模式推进的自治区重大高速公路项目,或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与各市签订征地拆迁三方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总包干协议的自治区重大铁路项目,可按照原已签订协议时明确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对于“新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明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桂财税〔2019〕35号文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十、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来源。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遇到瓶颈,主要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没有进一步压实,按照国家所提出的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的原则,需在该措施中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落实的渠道。即: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不足并确实难以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的,才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避免了各个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有指标却不愿意划转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须落实补充耕地的义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式自行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的,才可通过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形式,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目前,由于项目前期推进过程中没有考虑需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或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建设单位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的费用远远超过了工程概算中所计列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导致耕地占补平衡费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考虑到很多“老项目”已签订协议,老项目只需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形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市从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划转指标保障。如果尚未签订协议的,需在工程概算中足额计列购买指标或申请调剂指标所需费用。故需在措施中分别明确“老项目”和“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进而有效解决建设单位占补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问题,也助推各市挖掘自身潜力,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实施力度产生更多补充耕地指标的积极性。

  十一、注意事项

  无。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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