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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涉黑涉恶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办〔2020〕269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涉黑涉恶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涉黑涉恶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优化自然资源营商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持续向好,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正确及时处理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涉黑涉恶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然资源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含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在编人员、机关和直属单位聘用人员)。

  第三条 处理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涉黑涉恶行为,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法结合,根据党内纪律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涉黑涉恶行为问题,找准制度建设短板,扎紧权力运行制度“笼子”。

  (三)坚持阳光透明原则。重大事项及时通报,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坚持有报必查,有责必追,有违必惩。对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弄虚作假,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黑涉恶行为,是指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社会利益人员私下勾结、执法不严、瞒报线索、通风报信,对案件查处找关系、打招呼,在自然资源相关领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黑恶势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第五条 自然资源系统涉黑涉恶主要查处领域: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

  (二)城乡规划管理领域。

  (三)征地领域。

  (四)临时用地领域。

  (五)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领域。

  (六)自然资源市场。

  (七)自然资源重大工程项目领域。

  (八)执法查处领域。

  (九)行业监管领域。

  (十)其他涉及自然资源的领域。

  第六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上述领域有涉黑涉恶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性质、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追责处理结果相对其他相同违纪性质、情节提升一个档次;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上述领域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单位聘用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本系统(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聘用人员发生涉黑涉恶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从严追责问责。

  第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单位聘用人员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对履职不力、问题易发多发的地方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一案三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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