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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绿色发展、质量兴农、科技强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背景下,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近年来,国家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文件,我区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关于实施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备案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60号)、《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等文件,对设施农用地管理作出了政策规定。我区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支持和鼓励了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改变和生态建设等不断加强,现有设施农用地政策也存在范围界定、用地标准和程序规定等不适应需要的问题。在我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中,发现我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工作部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6月5日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通过,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名义联合印发,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二)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4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发出征求意见函,截至2020年4月7日,收到了大部分单位反馈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送审稿)》。其中各单位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意见采纳情况表》。

  三、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二是明确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解决当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突出问题,授权地方合理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体系;三是提高对我区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用地保障服务力度,推动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4个部分,主要就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并列举了各类设施用地的内容以及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明确了5个方面内容,一是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二是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三是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四是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五是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强调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主要从4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主动做好信息公开与用地服务;二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三是规范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四是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五、涉及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六、执行标准

  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均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自治区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我区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确保农地农用。

  七、关键词诠释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八、惠民利民举措

  《实施意见》结合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细化了辅助设施用地类型,将与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预冷、保鲜等设施用地;与畜禽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畜禽(水产)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纳入辅助设施用地范围,并根据生产实际合理提高了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破解了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充分保障了设施农业现代化、多样化及生态环保的合理用地需求,对农产品增产,农民增收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缩短了用地取得时间,提高了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4年,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8号)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差异。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内部的类型细分,不再按照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细分,而是按照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进行划分,结合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细化了辅助设施用地类型,授权地方合理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并按照国家要求将生活用房的用地从辅助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强调看护房继续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执行。

  (二)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的差异。取消附属设施、永久固化或者破坏耕作层的生产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以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为衡量标准,明确哪些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如何使用。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流程和管理权限的差异。不再要求签订三方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等,简化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双方协议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再逐级完成上图入库工作。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作用,并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四)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限制的差异。作物种植类的用地规模不再按照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进行区分,养殖类的用地规模不再按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进行区分,而是按照作物种植面积大小确定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并提高了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和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比例,取消了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充分保障辅助设施用地。鼓励进行多高层养殖,其必须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0%的限制,另行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符合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即可。

  (五)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管理的差异。不再要求经营者预存复垦资金,填写土地复垦申报表等,以目标为导向,授权地方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义务切实履行到位即可,并明确不履行设施农用地复垦义务的罚则,为严格执法提供依据。

  十、特色亮点

  (一)自治区层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工作要求。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积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新要求,我区主动采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压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和确定用地规模,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强调严格执法。

  (二)授权地方细化管理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情形复杂、种类繁多、用地需求各异,且随着现代农业发展会产生很多新兴设施农业类型,为了让政策更加符合实际,让地方好操作,自治区层面在国家的总体规定下,进行了方向性的细化,但无法将用地类型逐一列出,因此,授权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备案材料目录,明确项目清单和用地标准,细化用地规模要求,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备后,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今后现代农业发展所产生的新兴设施农业类型,要及时组织界定,符合《通知》要求的,可增加到项目清单并报自治区备案。

  (三)规范了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其他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设施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确因生产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比例可适当增加,但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又实事求是的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合理需要。

  (四)鼓励养殖设施建设多高层建筑。多高层养殖栏舍能有效节约用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且能起到良好的生物安全防护作用,因此,为支持养殖设施建设多高层建筑,多高层养殖必须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0%的限制,另行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需符合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十一、注意事项

  (一)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实施意见》规范了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尤其是允许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位置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涉及少量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允许使用不等于随便使用,要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以引导项目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为主,确实难以避让的,少量零星分散的,注重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的论证,不得超过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上限,并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二)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实施意见》是为了保障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的,不是给违法用地做“挡箭牌”的,因此,各地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要特别注意,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严禁假借农业农村大棚为名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的用途或其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其他经营;不得超过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标准,严禁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批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的设施性质,严禁未经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等违规用地行为。

  (三)必须做好用地服务和备案信息上图入库。这不仅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要求,也是建立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监管机制的需要,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指导经营者按程序规范用地,并做到备案一宗,上报一宗,监管一宗,及时纠正设施农业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并完善备案的档案材料管理,做好设施农业台账等信息公开。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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