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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国土资发〔2018〕1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土地整治、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资金。

  土地整治工作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地质勘查专项工作,是指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等工作。

  地质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是指进行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自治区本级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于: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自治区征收留用的耕地开垦费;

  (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

  (五)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六)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库建立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管理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本级项目预算的使用管理;按要求设定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总体绩效目标,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总体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验收。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理性;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落实、组织实施及监督等,提出自治区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四)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国土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一节  土地整治专项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和上图入库及考核等相关工作,重点用于对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支出。其中,对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内容实施村庄整治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重点支持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二)耕地提质改造;

  (三)灾毁耕地复垦;

  (四)其他土地整治相关支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

  

  第二节  地质勘查专项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地质勘查专项工作支出,主要包括:

  (一)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及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的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

  (二)在重要经济基础区域、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地区,开展的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综合性研究项目。

  (三)海洋基础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及绿色能源资源调查评价等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地质勘查项目。

  第十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带的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铝土矿、稀土矿等自治区优势矿种的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三节  地质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支出范围:

  (一)重大地质灾害包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人员死亡5人(含5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已列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年度防灾方案、应急方案,且威胁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

  4.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二)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支持范围:

  1.应由发展改革、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铁路、公路、航道、电力、市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的地质灾害;

  2.应由厂矿企业负责的地质灾害;

  3.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支出主要指对滑坡、崩塌(危岩、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裂缝采取清除、加固等工程或技术手段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面支出范围: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是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对中型以上(含中型)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二)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所破坏和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对象:

  1.对区域经济发展或地质环境影响较大的;

  2.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的;

  3.对城镇、居民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造成重大威胁的;

  4.历史遗留并且危害严重必须治理的。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支出内容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2.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3.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4.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铺垫表土,污染土壤修复、输排水、废石覆盖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方面支出范围:

  (一)地质遗迹保护主要是保护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地质遗迹资源。具体包括:

  1.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2.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产地;

  3.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等;

  4.列入省级以上地质公园或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性支出。

  (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1.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是指为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损毁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调查和评价、遗迹边界确定和围封、保护性围栏修建、遗迹保护加固、地质遗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地质遗迹保护防灾治理等支出。

  2.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是指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为宣传普及地质遗迹知识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说明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科考路线步行道建设、保护标识系统建设、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地质公园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主碑和副碑建设等支出。

  3.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是指为抢救和保护已经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开展的标本收集及展示设施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除用于土地整治、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工程性支出外,可以用于包括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调查、勘查、规划设计费、治理施工临时搬迁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土地整治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办公场所改扩建、租赁,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提取管理费、平衡公共预算等。

  (三)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四)购置车辆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五)项目申报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

  (六)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法。采用项目法的,应采取竞争性或网上公开申报的方式分配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因素法分配

  第十八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土地整治资金,主要依据各设区市通过土地整治工作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资金需求、任务完成情况和贫困地区补助等因素按照5:3:2的权重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适当扣减资金。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工作任务缓急程度、进展总体情况等适时调整。资金分配原则按如下公式进行测算:

  某县(市、区)分配资金数额=∑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某县(市、区)本年度资金需求/全区本年度资金需求之和)×50%+(某县(市、区)上年度任务完成数量/全区上年度任务完成数量之和)×30%+(某县(市、区)贫困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全区贫困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之和)×20%]

  第十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的工程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或作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采取异地搬迁的综合防治项目整合资金支出,作为整合资金使用的项目必须是已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计划且搬迁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项目现状、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经费投入、县财力情况和工作绩效。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市城区、县(市)规模数=全区预算总额度×[((市、县事权范围内申报的治理项目所需资金×调整系数)/∑调整后全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所需资金)×25% +(市、县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所需资金/∑市、县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所需资金)×60%+(市、县前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经费数额/∑市、县财政投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经费总额)×10%+(市、县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分数/∑全区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总分数)×5%]。

  1.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项目现状。市辖区、县事权范围内申报的治理项目所需资金占全区的比重为85%。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经费投入。各市辖区、县前一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经费(包括群测群防员监测补助、监测设备、装备等)投入数额占全区的比重为10%。

  3.工作绩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辖区、县前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分数占全区的比重为5%。

  4.市、县财力情况调整系数。考虑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市、县事权范围内申报的治理项目所需资金的调整系数,南宁市城区、柳州市城区、桂林市城区调整系数为0.8,其他市辖区调整系数为1.0,贫困县(市、区)调整系数为1.2。

  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上述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为加快消除学校地质灾害隐患,2018-2020年期间列为自治区支持的学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所需资金占全区比重不少于55%,2020年后学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不再单独计算权重。

  当按因素法计算所在市辖区或县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少于20万元的,则当年不安排资金,将其调整到其他市辖区或县(市)。

  

  第二节  项目法分配

  第二十条  用于土地整治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的,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依照项目类别确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择优分配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网上公开申报)方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等,发布的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及入库工作,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采用组织评审,择优选择项目并分配资金,优先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申报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及以下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汇总,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勘查项目最新预算标准编制项目预算,无对应定额标准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说明以及所参照的行业标准。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并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批准后,给项目承担和实施单位下达任务书,或者与其签订《地质勘查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用于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县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广西地质环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需要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项目上报,同时附上前一年度所安排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经费的决算证明材料。各地对上报的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全责。申报材料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每年8月20日前按因素法计算公式确定分配各市城区、县地质灾害专项补助资金,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县国土资源局在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六条 按项目安排用于地质环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支出,自治区财政补助当年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支出,以及由自治区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等支出。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资金项目申报不受时间限制。应急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项目申报情况、年度应急资金预算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报自治区财政部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市、县。

  (一)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在编制申报材料以及规划设计、施工设计阶段须相应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由独立章节组成,预算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资金来源以及年度资金投入、编制方法、采用的预算标准及数据计算、特殊说明事项、预算表格等六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具体项目预算。自治区直属项目预算报自治区财政管理投资评审,下达市、县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投资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审定具体项目预算并下达项目预算上限控制价。

  预算编制依据为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相关预算标准定额。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地质环境保护项目预算标准之前,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监测预警等项目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定额标准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市场价。

  2.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标准根据工程实施地点情况、工程内容、主要工程的性质等选用相应的定额,原则上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主。如上述文件中部分工程无法选择定额标准的,则可参照其他定额标准作为预算依据,无定额标准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市场价,并作说明。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申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年度预算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县。

  (三)区直单位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待部门预算批复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四)各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对上报的申报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

  

  第三节 切块下达法

  第二十七条  贫困县土地整治类资金,按照《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采取切块方式分配,且分配给贫困县的额度不少于该投向的50%,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高于全区增幅。自治区不再指定具体项目、具体用途。

  

  

  第四节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法

  第二十八条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法是指工程由项目建设方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资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因素,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金分配。“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工程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行业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以上后,按相关奖补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自治区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资金的年度考核绩效目标。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核算工作。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的15%,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预留合同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待工程初步验收后,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无新隐患,再将余款拨付项目施工签约单位。对于以爆破排除为主的危岩治理工程以及其他地质环境保护施工工程,可在终验收通过后直接拨付工程余款。地质勘查项目预留项目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项目竣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后,向项目施工签约单位拨付的款项为合同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方可将5%的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签约单位。凡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如发生质量问题,则从保函中扣除所需金额。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

  土地整治类项目资金调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类项目资金调整按照《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地质环境保护类项目资金调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处理: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报批;项目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施的或开工2年仍未完工验收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终止,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要求: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应当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地质勘查项目验收,按照《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地质环境保护类项目验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多的市、县,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原则上下达资金预算后两年以内的结余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八条  符合评审范围的工程类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执行,由市、县实施的项目按市、县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确认后,所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的10%由自治区储备,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指标调剂。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按照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含项目立项(续作)依据,项目实施总体进度,项目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具体指标内容和指标值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中自治区通过因素法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按下达资金确定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四十一条  项目任务下达时,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抄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其他无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部署选择专项资金开展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分配到试点贫困县的土地整治补助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89号)开展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达不到设计考评目标的,除地质灾害应急项目外,暂停安排所在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其绩效考核按任务书、设计预算批复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做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列、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3年。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6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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