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山企业:
为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截至目前已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称号,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近三年内未收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不再参加遴选。
二、遴选数量
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我区2020年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矿山数量不超过10座。
三、遴选程序
(一)网上申请。2020年6月1日起至6月15日,有意向申报的矿山企业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填报有关申请信息。
(二)初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申请遴选的矿山进行初审,按照“优中选优”原则选出不超过10座矿山开展下一步矿山自评工作。
(三)矿山自评。通过初审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录制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区域的视频资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通过绿色矿山名录系统完成填报。
(四)第三方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矿业协会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于2020年8月5日前对名录系统已提交自评材料的矿山进行要件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现场评估条件的开展矿山实地评估,并按照统一评价指标要求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五)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8月20日前组织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矿山的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矿山实地核查。
(六)公示。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遴选推荐结果,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实地抽查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四、其他要求
(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材料报送,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均在名录系统填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请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遴选的相关配合工作,积极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申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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