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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发〔2020〕36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现将《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30日

  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工作方针,着力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切实发挥好自然资源服务乡村振兴的要素保障作用,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工作衔接,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强化要素保障,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一)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强化脱贫攻坚行业要素保障。聚焦自治区挂牌督战15个重点县、“四大战役”项目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重点难点,统筹兼顾支持石漠化片区、左右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及边境地区等脱贫攻坚发展需求,用足用好脱贫攻坚特殊支持政策,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扎实推进扶贫领域“四项整改”工作,确保全部问题整改到位。(责任处室:综合处、厅相关各处室)

   

  (二)强化规划引领,提升乡村管理水平。

  1.合理保障乡村发展空间。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做好县域村庄布局研究,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用地空间。新编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集聚,合理预留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空间。(责任处室:规划处)

  2.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稳妥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先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风貌提升重要群带区域、地方积极性高、工作组织得力、有较好产业基础或急需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潜力较大的行政村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底前,至少完成350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2022年底前,根据需求扩大村庄规划覆盖范围,力争有条件、有需求的行政村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责任处室:规划处、修复处、管制处)

  3.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各县(市、区)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提出县域层面的农房用地、高度、退让、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和其他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村庄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将其与现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同作为村庄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的依据。对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且不超过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5%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视同符合规划,可依据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责任处室:管制处、修复处、规划处)

  (三)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保障乡村用地需求。

  1.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自治区每年保障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产粮大县农产品加工用地、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责任处室:管制处)

  2.优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手段,将腾退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复绿,实施建设用地空间平移、集聚和布局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探索以乡镇或村庄为单元开展“村村挂钩”,将一户多宅、空闲废弃和零星分散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复耕,验收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本县(市、区)范围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用地。(责任处室:修复处、管制处、耕保处)

  3.盘活利用闲置房地资源。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盘活优先用于交通水利、医疗卫生、居家养老、取暖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旅游休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利用依法取得的空闲农房、宅基地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健康养老、民俗展览、创意办公、乡村旅游和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村集体同意,盘活的农村建设用地可用于村集体成员住房建设。(责任处室:利用处)

  (四)加强耕地保护,稳定粮食生产。

  1.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及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处室:耕保处)

  2.完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规则明晰、严保严管、动态监管、问责追责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巩固“大棚房”等农用地非农化问题整治成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责任处室:耕保处、执法局)

  (五)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推动种养殖产业发展。

  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规模化、工厂化养殖项目用地,超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各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责任处室:耕保处、管制处)

  (六)简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落地。

  1.缩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范围。符合村庄规划明确的用途、强度(规模)等管控要求,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责任处室:审批办、管制处)

  2.简化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占用农用地,符合以乡镇批次用地报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随同正式用地一并报批。(责任处室:审批办、管制处、规划处)

  3.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一并发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做好“一张图数据库”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责任处室:管制处、信息中心)

  (七)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灵活产业用地供给。

  1.优化乡村用地分类管理。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占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占地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小型排涝泵站等用地,按照原地类认定和管理;超出本条规定规模范围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在不破坏农村自然肌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农村道路的宽度,可以在道路弯道、岔路口、桥梁以及需要设立紧急停车带等处,适当放宽路面宽度,农村道路路面宽度最多不超过8米。新开挖河道常水位水面宽度小于6米(河口宽度小于15米)的小型河道,其护岸工程建设应减少对河岸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坚持自然植被、生态方式为主建设,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责任处室:综合处、监测处、审批办)

  2.鼓励建设用地复合利用。乡村地区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解决乡村地区停车、存储等需求。鼓励农村“三室一点”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互容”原则,村庄规划编制中单一性质的建设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20%的其他性质建筑用途,被兼容的建筑用途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责任处室:管制处、规划处)

  3.灵活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各地按点状供地政策发展重点农村产业,经认定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仍按原地类管理。鼓励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责任处室:利用处、权益处、审批办)

  三、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

  (八)全面启动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动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优化。加快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意见,支持和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全区范围内优先流转使用。2020年,全区实施不少于2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2022年、2025年,全区各县(市)实施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分别达到3个、10个以上。(责任处室:修复处、管制处、耕保处)

  (九)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大力推进生态友好型、节地节水型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用地单位等投劳筹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和支持县级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责任处室:修复处、耕保处、财务处)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的程序、条件,拓宽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工业等用地来源;拓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和方式,建立我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责任处室:利用处)

  2.做好入市前期准备工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全面摸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建筑状况、现状用途等情况。依法依规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颁发使用权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奠定基础。(责任处室:监测处、登记局)

  3.积极探索集体土地整备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对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存量土地进行整合和土地前期整理开发,统一招商。允许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入市。(责任处室:权益处、修复处、修复中心、储备中心)

  (十一)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扎实抓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到2020年底,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探索推广南宁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模式,推广运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开展权籍调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处室:登记局、登记中心、信息中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信息:解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贯彻落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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