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提高我省应对海洋灾害的预警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自然资源部新修订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9〕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与目的

  为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提高我省对海洋灾害的预警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9〕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的影响我省管辖海域范围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海啸灾害的观测、预警工作由国家组织实施,我厅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海啸预警信息。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办公室)

  负责协调厅领导参加行政会商和研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涉及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的核实、约稿等信息报送工作;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省直部门、厅属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沟通及时顺畅。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二)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以下简称地勘处)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期间的全省海洋灾害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修订完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三)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地环总站)

  承办厅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行政会商和海洋灾情统计、监督指导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汇总形成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协助省海洋预报台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技术会商工作。

(四)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

  负责年度海洋灾害公报的编制工作,协助做好海洋减灾工作。

(五)省自然资源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

  做好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广东省海洋预报台(以下简称海洋预报台)

  负责组织各级预报机构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技术会商工作,负责发布全省海洋灾害警报,提供服务咨询,参与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协助地环总站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行政会商工作。

三、应急响应建议启动标准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响应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主要依据海洋灾害警报级别确定,海洋灾害警报分为蓝、黄、橙、红四色,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警报级别。

(一)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启动标准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建议启动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2)海洋预报台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2.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建议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2)海洋预报台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3.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建议启动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2)海洋预报台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启动标准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启动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海洋预报台发布海啸灾害黄色警报。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海洋预报台发布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

  备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可根据海洋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

四、应急程序(一)形势预判

  预计我省管辖海域将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警报时,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预判会商,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提前发布海洋灾害预报信息,并将会商意见报送地勘处。

(二)提前部署

  预计将启动Ⅰ、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时,地勘处向厅属有关单位和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部署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三)应急响应

  1.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提出应急响应命令建议

  根据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书面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建议。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参加应急响应的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环总站、海洋预报台视情况向地勘处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编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值班信息》,派出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预判会商,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2.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提出应急响应命令建议

  根据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书面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建议。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参加应急响应的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环总站、海洋预报台视情况向地勘处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编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值班信息》,派出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预判会商,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3.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提出应急响应命令建议

  根据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书面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建议。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厅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地勘处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领导组织开展参加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参加应急响应的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环总站、海洋预报台每日15时前向地勘处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编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值班信息》,负责组织开展本省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协助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调查组(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预判会商,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当收到国家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影响我省海域的海啸警报时,海洋预报台直接转发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涉及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由省自然资源厅派出人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地震震情会商会议。

  4.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建议

  根据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联署,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指令。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地勘处组织厅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适时参加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研究决策应急响应工作。

  参加应急响应的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环总站、海洋预报台每日15时前向地勘处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编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值班信息》,协助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海洋灾情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预判会商,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其中风暴潮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每日8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收到国家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影响我省海域的海啸警报时,海洋预报台直接转发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Ⅰ级海洋灾害影响期间,因海浪灾害启动的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措施维持不变。

(四)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

  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参照启动应急响应对应层级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

(五)信息公开

  厅办公室统筹协调,地勘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

(六)工作总结与评估

  (1)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Ⅰ级和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本次应急响应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并在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送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

  (2)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受灾单位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规定》要求,及时将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上报至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

  (3)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及时整理总结报告,上报厅领导审阅,并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和海洋减灾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厅相关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应当落实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责任制,明确应急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切实必要措施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二)厅相关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能力。

  (三)地环总站、海洋预报台应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仪器设备和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工作,加强维护,确保有效运行。

六、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应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如本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因机构改革尚没有定编的,由定编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其相关职责。

  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执行预案,并向厅备案。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海洋灾害及相关术语

  一、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二、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三、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五、广东近岸海域

  我省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六、广东近海海域

  广东省海域是指北至23°39′,南至20°09分,东至117°30′,西至109°25′的南海部分海域。

附录2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二)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三)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四)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二、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m~3.5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二)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m~4.5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m~9.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报。

  (三)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m~6.0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m~14.0m(不含)有效波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四)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m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m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三、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0.3(含)-1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二)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1(含)-3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三)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在我省沿岸产生3(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四)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zcfg/flfg/df/content/post_3058965.html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时评网 td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