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广东煤炭地质局、中国建材广东总队,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省地灾协会,各有关单位: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大部分地质资料汇交人能按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但仍存在应交未交、应交齐未交齐、汇交不及时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开展的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地质遗迹、城市地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地方财政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较差,影响了地质资料的集中保管和有效利用。为贯彻落实《条例》《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18〕179号)、《自然资源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和公开利用,现集中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面开展地质资料汇交情况清理和核查
(一)清理范围。凡《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地质资料均列入本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显示逾期未汇交的矿业权地质资料和2008年以来未汇交的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资料。
(二)全面开展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自查。接本通知后,各地质资料汇交人要迅速对本单位已完成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资料汇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和4)进行全面自查,统计本单位应汇交资料目录和欠交资料目录。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内项目,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广东煤炭地质局、中国建材广东总队、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等地勘单位汇总下辖单位或本单位承担项目,形成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情况表(附件5),于2020年8月14日前交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三)协助提供评审通过的地质资料目录。请各地勘主管单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地灾协会等单位汇总2008年以来通过评审的地质资料目录(附件6),于2020年8月14日前报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四)核定应汇交地质资料目录。2020年8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总和对比分析以上各单位提交的数据,结合已汇交地质资料情况,会同各地勘主管单位、厅有关处室、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各单位已汇交项目和应汇交地质资料目录,形成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情况表,将相关信息导入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共同督促各单位及时补交地质资料。
二、做好地质资料补交、催交和汇交验收工作
(五)按期补交地质资料。各单位按照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要求,对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资料进行补交或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7)。其中,矿业权地质资料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补交;财政出资项目地质资料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补交。
(六)未按期补交者列入异常名录。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列入系统异常名录,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并将异常名录报送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管理。
(七)做好协助和催交工作。各地勘主管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转发工作。各地勘主管单位负责督促下属单位承担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矿业权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八)做好汇交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依照规定,规范做好补交地质资料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及时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地质资料汇交人,限期补充修改后重新汇交。
三、强化信息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信息管理服务。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资料汇交情况等监管信息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厅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上述信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检查结果。其中,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启用,原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地质资料委托管理和服务系统、地质资料汇交信息公示系统均停止使用。
(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汇交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补交地质资料的行为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共同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逾期不汇交的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地质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十二)实施联合惩戒。将逾期不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联系人: 厅矿管处 胡北铭 020-83620487
档案馆 袁雪玲 020-87006778
电子邮箱:dks87652939@163.com
附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7号)
3.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清单
4.部分未汇交的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清单
5.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情况表
6.项目评审登记表
7.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日
附件4:部分未汇交的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清单0729.xlsx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3058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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