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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7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刘天波、张智明、马勤学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天水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提出的将天水4家温泉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下划天水问题属于采矿权转让行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由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转让申请,经我厅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4宗采矿权均已过期,且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街亭温泉位于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甘肃省清水工人温泉疗养院地热井位于清水县省级温泉森林公园,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85号)要求,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需退出,鉴于存在上述问题,4宗采矿权暂不具备办理转让登记的条件。

  二、你们提出的尽快组织对2宗地热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建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设置地热采矿权的前提条件是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目前,麦积区中滩乡地热只在2008年提交了评审通过的普查报告,麦积区文家村地热设立了基金项目,待基金项目完成后才能提交评审通过的普查报告,因此不符合设立采矿权的条件。为加快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在2宗地热矿业权的普查报告提交并评审备案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对保护区等相关情况进行协查,如符合出让条件,我厅尽快组织出让上述2宗探矿权。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a960575c7f2e42e691e6602b0bc810e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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