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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9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寇克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发展乡村旅游业用地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旅游业特别是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厅均结合职能认真执行,并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全力做好旅游业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关于乡村旅游发展用地政策问题。2019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明确了乡村旅游发展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几种主要情形:一是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同时,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旅游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建筑用地属于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列入特殊用地二级类。

  关于乡村旅游用地进入市场问题。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确定了法律依据。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可入市。不属于上述用途的,不能入市。目前,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印发,待正式印发后,我厅将指导市县做好入市具体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联 系 人: 武晓娟

  联系电话: 8766533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589e856f0a644987afc98345c2cbe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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