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岩心数字化与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岩心汇交管理,提高岩心数字化与信息共享工作水平,创新保管与服务机制,构建全国统筹、有效汇集、高度共享的岩心大数据共享服务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岩心数字化资料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汇交岩心实物时,应同时汇交已有的岩心测试分析数据和扫描数字化数据(电子版)。部、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参照《I、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细目》(附件1)筛选I、Ⅱ类岩心,并在入库前完成相应的岩心数字化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应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油气、海洋和深地等重点领域,组织所属相关单位在汇交实物资料前率先完成岩心的图像、矿物成分、元素浓度及物性参数等数字化,推动岩心数据的更好共享利用。
二、加快馆藏岩心数字化工作
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部实物中心)应根据《岩心多参数数字化要求》(附件2),对现有馆藏I类岩心开展数字化工作,获取岩心图像、矿物成分和元素含量等基础信息,做好全国岩心数字化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附件2相关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Ⅱ类岩心开展数字化工作,获取图像信息。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对本辖区内Ⅱ类岩心中的重点钻孔、重要层位或关键岩心段逐步开展数字化工作。鼓励市县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参照开展馆藏岩心数字化和信息服务工作。
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创新工作模式,加强岩心数字化信息资源共享。须对岩心开展取样分析的,应由馆藏机构负责取样,并与服务对象和测试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由测试单位负责将所有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返回馆藏机构。要严格控制岩心的取样频次和数量,严禁在同一岩心位置开展相同测试项目的二次取样,严禁在剩余部分不足1/4的岩心位置开展取样。
三、加强岩心数字化信息服务
在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下,部实物中心负责牵头建设、运行与维护全国数字岩心平台,统一管理岩心基本数据信息、测试分析数据、扫描数字化数据及相关地质资料数据,实现岩心全生命周期各类信息数据的有效关联与深度融合,向数字化、网络化服务模式转变。部实物中心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岩心数据信息导入全国数字岩心平台并定期更新。
各单位应利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扎实推进非涉密岩心数据的网络共享服务。对于涉密或著作权保护等岩心数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此类数据在法定知悉范围内的依申请共享。对于保护期内的岩心数据,应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予以保护。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岩心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数字化服务工作,逐步形成覆盖全国各级地质构造单元的岩心地质资料及其数字化数据。要着力提升岩心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应用能力建设,在海量岩心样本及多参数数据基础上,围绕重点地区重要构造单元开发系列数据产品,形成“全国岩心样本数据库”,建立矿物、元素、磁化率、电阻率、密度、岩石力学、孔隙、裂隙等三维模型,为资源能源安全保障、地球科学研究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提供及时、权威、高效的数据支撑与服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I、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细目.wps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3701534289bb41f18a1b053929ea9cf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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