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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8号)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持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态势,现就加强全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打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一)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矿业权。科学合理规划矿产资源的开采区块是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安全开采的重要基础和条件。编制单位在具体划定开采区块时,应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生态建设、矿山安全等因素;规划的区块之间、规划的区块与已设的矿业权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要求留足安全间距;规划的区块与铁路、主要公路、机场、港口、主要河流、堤坝、水库及国防、城镇等重要设施之间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留足必要的安全间距。规划砂石土开采区块时,应在实地踏勘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貌,充分考虑矿山开采边坡的稳定性和生态安全等要求,并鼓励“整山”规划开发,避免形成“一面墙”、“深坑”、“牛皮癣”等问题。

      (二)建立采矿权出让实地踏勘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拍挂或协议出让采矿权之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现场踏勘,踏勘主要内容包括: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有无已设矿业权、规划矿业权,周边是否存在可能产生安全问题的各类重要设施、水库河流、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矿山拟布局的主要采选、运输、排土场、尾矿库等工程所需场地及其安全性等情况。踏勘核实后应形成拟出让采矿权实地踏勘报告,得出是否可以出让采矿权的结论;存在问题暂不能出让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出让的采矿权由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工作。

      (三)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领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调配矿产资源监管人员,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力量,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强化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四)建立完善矿山(勘查项目)实地核查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扎实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对所有矿山(勘查项目)或重点矿种(矿区)开展实地核查,相关经费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核查重点包括:矿业权人是否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是否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是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地核查周期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别矿山(勘查项目)监管实际需要选定,也可根据监管需要或上级工作安排不定期开展。各市(州)每年至少应完成一次全覆盖核查,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报经省厅同意,并在两年内完成核查工作。

      (五)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抽查暗访制度。坚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监管抽查暗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原则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矿业权人开展每半年一次的抽查暗访工作,也可根据安全监管需要增加抽查暗访频次,或依据上级部门安排临时开展抽查暗访工作。抽查暗访应做好记录,作为监管依据并备查。抽查暗访工作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外,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六)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督办制度。国务院安委会或省安委会对各市(州)开展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暗访等所发现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问题,以及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暗访等所发现的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由自然资源厅向相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督办函,反馈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查处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问题,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动落实整改工作。

       三、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七)强化与相关部门的监管互动。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等多个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应急等部门,充分利用应急部门日常监管技术手段多样的优势,与应急部门共享有助于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资料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告知应急等部门自然资源领域监管工作信息,并积极参与应急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监管工作,通过联合监管发现并消除矿产资源领域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在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风险隐患或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应急部门处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严肃查处的同时,也应同时书面告知应急部门处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各地扫黑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应急、公安等其他部门移交的各类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八)逗硬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严格依法执行涉及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的各项监管制度,逗硬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矿山(勘查项目)实地核查、储量动态检测、动态巡查、矿产卫片执法及12336举报电话线索核实等工作,及时发现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要以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将违法行为解决在初始。要对监管中发现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违法案件,采取专项督办、挂牌督办、直接查处、公开通报等方式,强化监管力度。

      (九)突出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煤系非煤矿山、砂石矿山、关闭或停产煤矿等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并依据当地监管形势变化进行调整。煤系非煤矿山违规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应予以及时查处,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与应急部门沟通协调,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相关方案的实施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采矿权人及时调整修改方案。要特别加强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的监管执法,探矿权人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不得以勘查安全风险较高的坑探(硐探、巷探)等方式作为主要手段进行勘查工作,不得借勘查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专家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对不符合地勘规范要求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在监管中发现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探矿权人及时调整修改勘查方案。发现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及擅自改变勘查方案、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应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承担地勘工作任务的地勘单位存在以采代探或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与矿业权人或委托人一并查处。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内设机构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形成内部监管闭环;要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及相关人员,避免监管缺位及相互推诿扯皮,堵塞监管漏洞;要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清单制度,及时制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通过清单制管理,实行照单履职、照单追责。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管责任台账。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管责任台账,将各类监管执法、检查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反馈的风险隐患纳入台账管理,载明每条风险隐患的来源、整治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治期限、整治或处理结果等信息。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及线索必须纳入台账监管。通过建立风险隐患监管台账进一步明确落实涉及矿产资源的各类风险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及时排查、化解涉及矿产资源的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及惩处约束。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及自然资源厅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检查、暗访中,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且被通报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训诫,必要时自然资源厅对相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责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作为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c102846/2020/8/14/41d89a1ed8b24a6c97ddc49373ab52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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