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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自然资办发〔2020〕41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各类项目开工复工的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加大力度、加快推进,采取可操作性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现就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用地审批“多审合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各地要切实做好线上、线下统一合并,更好服务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规划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不属于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办理规划选址时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实行“不见面”在线办理,外网申报、全程网办、审批结果网上发放。各地要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等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交,对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三、除危险化学品、对周边环境有严重干扰或污染等项目外,对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急需先行建设的单体厂房、库房单体建筑,符合相关法律、标准和设计等要求的,可以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疫情结束后再结合总平面图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先行发放的条件及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的时限、监管措施。

  四、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视疫情防控适当顺延申请时限。

  五、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符合证明类承诺条件的临时建筑,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监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办理方式和监管措施。

  六、加强中小企业产业用地扶持,有效降低用地成本,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产业用地,可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

  七、中小企业取得的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中小企业新建的属于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一般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的70%执行。

  九、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对复工复产企业急需抵押融资的,优化抵押登记服务,积极将抵押登记窗口延伸至金融机构,实现“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设立绿色通道,即收即办,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做好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存在问题。

  十、对于企业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交付与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同时办理,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轻企业负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