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规【2017】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
(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应用说明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57号)自2017年10月1日失效。
附件: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