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辽自然资规〔2019〕2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的划分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需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跨设区市、跨县域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只需办理用地预审。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权限不同级的,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具有用地预审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受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由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现场踏勘及专家论证的组织权限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权限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按照规定确需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专家论证费用由组织踏勘论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列资,不得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报批材料
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建设单位)
3.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单位)
4.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项目选址报审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同时提供用地情况说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建设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要求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的,以预审意见的复函日期起计算。
2.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2000系大地坐标。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印制。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