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指示精神,促进我省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我省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并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1.政策背景
自2007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施以来已逾10年,海岛使用金标准也多年未调整,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经济发展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为切实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并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同时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不含大连、下同)海域进行了定级及征收标准的制定。
2.现实需求
随着我省海洋开发活动的加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倍增,部分海域、海岛地理空间和生态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海域、海岛资源存在低效和粗放利用,稀缺程度日益增加,国有资源性资产价值未得到合理体现,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背离,科学划分海域级别,合理调整海域、海岛使用金,充分体现海域、海岛资源的自然空间区域价值差异呼声高涨。
二、调整原则
政策引导,生态用海。坚持海域使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海域使用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遵循规律,科学评估。综合考虑海域资源质量差异、重要生态系统差异、区位差异、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合理评估海域开发利用条件的空间分异,充分体现海域资源的客观价值。
综合平衡,调整适度。考虑海洋资源和经济发展现状,综合市县海洋管理部门和涉海企业诉求,定级结果和征收标准兼顾科学性、社会承受能力和海域使用管理需求,保证政策有效执行。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通知正文、《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和《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级别图》4部分。
(一)通知正文
共8条,主要对《通知》印发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缴纳进行了规范,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
1、标准实行时间及与原标准和新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衔接。《通知》施行后,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本《调整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是,新的国家标准即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执行15号文件标准。
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调整方案》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对于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项目,批准后按本《调整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2、对于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
已获批准的用海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通知》施行前的,执行15号文件标准,自2021年起执行本《通知》标准,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3、“跨级”用海的处理
对于用海范围较大的项目,出现横跨2个及以上海域级别,项目海域使用金的测算,需按照各级别用海面积分别计算,即按照各级别标准与面积的乘积加和获得。
4、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每年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
5、养殖用海征收标准由沿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6、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15号文件规定,即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二)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对除养殖用海外的23类用海方式制定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为各等内最低级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他级别海域使用金为所在等别国家标准乘以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根据海域定级成果的综合分值、经济发展水平及海域管理需求情况等通过计算确定。
对于开展了定级的13类用海方式(除开放式养殖和围海养殖外),Ⅱ级海域的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调整幅度为0%,Ⅰ级海域的省标准比国家标准高4.5%-6%。对用海效益区域差异不明显的10类用海方式,即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 、取排水口用海、污水达标排放用海、温冷排水用海、倾倒用海和种植用海等,省标准执行国家征收标准,增幅为0%。
与国家标准相比,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总体调整幅度1.38%。调整幅度既符合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又与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和海域管理需求相适应。
(三)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与国家标准一致,即针对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和国防9类用岛,按照二、三、四、五、六5个等别,确定了原生利用式、轻度利用、中度利用式、重度利用式、极度利用式和填海连岛与造成岛体消失的6类用岛方式的最低用岛使用金标准。
(四)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级别图
对具有区域差异的15类用海方式开展了海域定级,即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和城镇建设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蓄水用海、盐田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围海式游乐场用海、其他围海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浴场用海、开放式游乐场用海、专用航道锚地用海和其他开放式用海,最终将15类用海方式的海域级别图综合为一张图。另外10类区域价值差异性不明显的用海方式未进行定级。
采用“同等定级,统一评价” 的定级思路,即同一等别的县(市、区)级行政区海域,统一进行海域资源综合评价与级别划分,评价指标包括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和用海适宜条件等6方面因素。
根据海域资源综合评价结果和管理实际要求,将沿海每个县级行政区管辖海域划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海域级别。
四、重要意义
1、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精神,保障生态用海
辽宁省海域定级和征收标准调整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在海洋管理中的具体行动,是《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此次工作充分体现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将重要海洋生态区作为海域定级重要因素。同时,对Ⅰ级海域内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涨幅为4.5%~6%,提高了用海生态门槛。
2、有利于推进精细化管理,优化空间布局
海域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体现了因地施策的基本方针,根据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和用海适宜条件等,划分海域级别,并按照生态敏感性、资源稀缺性等特点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利于促进高效、集约、生态用海,优化海域利用空间布局。
3、充分发挥市级及县(市、区)级管理部门主观能动性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沿海市自行制定,有利于发挥市级及县级海域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采用经济杠杆调控养殖用海活动,体现了国家“三农”政策,有利于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4、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调整方案在生态用海原则的基础上,既符合国家对海域有偿的政策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辽宁省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发展要求。调整方案总体调整幅度1.38%, 既体现了国家政策要求,也与辽宁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