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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洋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20】165号)。明确了我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最低标准)。

  《通知》要求,自施行之日起,辽宁省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本《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对计划单列市的工作部署,《通知》指出,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大连市负责省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含免缴),每年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

  《通知》明确,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沿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即实行全国最低标准限制制度,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此次海域使用金调整,在国家海域等别划分的基础上,将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海域依据自然资源环境质量优劣划分出2个级别,制定了每个级别的地方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地方标准不低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8年出台的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原文链接:http://zrzy.ln.gov.cn/ywbb/gtkx/202007/t20200722_3911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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