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与过程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通知》下发后,王书坚常务副省长和于国安副省长作出批示,要求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为贯彻《通知》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并按其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与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海洋局等6个省直部门完成了会签,形成《方案》送审稿,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3部分。第一部分为主要任务,明确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6项主要任务;第二部分为时间安排;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
(一)主要任务。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省政府对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地质、海洋、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政府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采取三维登记模式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3.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办法》及操作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由省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或者组织省级以下登记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技术力量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采用三维登记模式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5.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对本辖区未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尚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6.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二)时间安排。《方案》强调,按照从2019年底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方案》明确,建立由省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是强化统筹配合。《方案》指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实施方案,批准、指导、监督市、县两级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要对各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落实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四是做好宣传培训。《方案》强调,各级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01/t20200102_2500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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