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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在借鉴其他省先进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标准地”改革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是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标准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一、背景和过程

  “标准地”改革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提出要推行“标准地”改革,这一系列的文件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为“标准地”改革指明了方向。

  2020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初稿,并于5月组织调研组到滨州市、济南市调研。在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会签稿)》,并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会签,根据会签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送审稿)》。7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三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是“标准地”改革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21年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开始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第二部分是“标准地”改革五大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各市政府组织对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各市、县(市、区)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开,为推行“标准地”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制订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制订本市、县(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实施“标准地”出让。各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和当地产业导向以及具体地块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

  四是明确承诺履约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在企业竞得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企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做出书面承诺。

  五是建立履约监管体系。市、县(市、区)政府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及后续监管工作,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建成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建设、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

  第三部分是“标准地”改革三大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改革协同;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08/t20200814_3317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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