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0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编250014;
(二)通过传真发送至0531-81691858;
(三)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stxfks@shandong.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附件:1.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online_30077/yjzj/202007/t20200729_3177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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