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施行
7月31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统一,进一步健全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区县政府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压实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并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条例》突出规划引领,推动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分别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办理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进一步压缩至30日。
《条例》强化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细化规范了矿业权人四类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禁止无证开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禁止越界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应当重新编制而未重新编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未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矿业权占用费的,责令限期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xx_186/bmdt/202008/t20200803_7745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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