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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号令)以及国家和本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要求,起草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新时代规划和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等一系列文件,均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强调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规范制发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等,特别是对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广泛征求意见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12月底自然资源部出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号令),这是部组建后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把规范性文件“装进制度的笼子”,切实约束规范公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加强我局机构整合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机构改革前,原市规划局、原市国土房管局、原市海洋局均有类似规定,在文件管理方面有很好的基础,但这些规定存在要求不统一、程序不一致等问题,不能适当我局机构整合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亟需整合修改,统一出台《办法》,以加强对局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有效管理,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内涵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未依照要求制发的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处室、直属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第四条以排除方式列举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八类情形。

  (二)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八统一”制度

  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审核、统一审议、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统一备案、统一清理、统一编纂制度,严控发文数量,规范制发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实现实时清理动态更新机制。同时规定了市局制发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津规自发”字号单独编号。

  (三)规范了文件制定程序

  一是为从源头上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第十条要求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同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二是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送审要求、审核内容、方式、期限及处理方式等进行明确,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规范性文件的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为防止违法、专断决策,本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必须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发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起草处室同步对其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加强舆情收集,主动回应社会关注。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第十三条仍然延续对“规范性文件要注明有效期且有效期一般为5年”作出规定,同时参考借鉴上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拟将文件有效期限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加了“暂行”或者“试行”不超过2年的规定。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后评估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起草处室应当进行解释,解释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效力相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文件后评估制度,起草处室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其结果作为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jd/202003/t20200324_2116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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