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权限分工、出让金缴纳标准、转移登记等事项,起草完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定义,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住宅房屋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按房屋设计用途划分为两类。《办法》中将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划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二是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办法》明确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是住宅房屋转移登记事项。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四是非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办法》明确非住宅房屋转让时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30%。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jd/202006/t20200608_2660649.html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