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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部委单位联合出台促进砂石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3月2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为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要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进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要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要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要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要积极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
  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管控长江中下游采砂活动,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维护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长江健康。要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要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要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要探索推进三峡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强化生态保护约束,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探索三峡库区等开展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有序推进海砂开采利用方面,《意见》提出,要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优化出让环节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要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确保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
  推进砂源替代利用方面,《意见》指出,要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砂石市场形势,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落实长江河道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sy_143/xydt/202004/t20200425_2212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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