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土地资讯 > 正文

北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意见》要求,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意见》强调,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各相关区可通过四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是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二是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三是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四是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意见》强调,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区可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予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各区要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引导转让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dfdt/202008/t20200815_2542093.html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时评网 td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