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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鄂尔多斯市斯琴毕力格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 举报投诉 作者:佚名

致鄂尔多斯市斯琴毕力格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鄂托克前旗政府八年未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

  我叫呼毕斯哈图,性别:男,民族:蒙古族,现年53岁,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敖格特尔社牧民。

  据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颁发的由鄂托克前旗草原监理所于2003年7月10日填发的合同编号为X004041号《承包草场基本情况登记证》载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敖格特尔社牧民呼毕斯哈图,依法承包到查干巴拉嘎苏嘎查草原地总面积为2336亩,承包期为1998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下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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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鄂前旗敖镇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合同书》以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为甲方,查干巴拉苏(素)嘎查(村)为乙方,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鄂托克前旗敖镇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补偿方案》)载明:“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共2332亩:其中水浇地90亩,按3000元/亩给予补偿,小计270000元;草原地2242亩,按1250元/亩给予补偿,小计2802500元,上述补偿费用均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下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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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发【2011】143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

  第一条:略。

  第二条: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四、五条略。(下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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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发【2011】143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的鄂托克前旗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村)片区综合地价7535元/亩和耕地的修正系数1.58和草地的修正系数0.51计算,牧民呼毕斯哈图(乙方),被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甲方),征收的90亩水浇地和2242亩草原地的综合地价补偿分别应为:

  1、水浇地(片区综合地价7535元/亩*修正系数1.58)11905.3元。

  2、草原地(片区综合地价7535元/亩*修正系数0.51)3842.85元。

  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补偿方案》所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发【2011】143号公布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相差甚远。

  其水浇地少补(自治区公布片区综合地价11905.3元/亩-敖镇征地实际补偿标准3000元/亩)8905.3元/亩,

  草原地少补(自治区公布片区综合地价3842.85元/亩-敖镇征地实际补偿标准1250元/亩)2592.85元/亩。

  按此计算,甲方征收乙方的90亩水浇地少补了(被征收面积90亩*被少补单价8905.3元/亩)801477元;征收乙方的2242亩草原地少补了(被征收面积2242亩*被少补单价2592.85元/亩)5813169.7元。两项合计少补补偿(801477元+5813169.7元)6614646.7元。

  综上,按照《通知》计算,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敖格特尔社牧民呼毕斯哈图,被征收的2332亩水浇地和草原地的被征地补偿合计金额应为(鄂镇征地实际补偿2802500元+少补部分6614646.7元)9417146.7元。而并非敖镇人民政府《补偿方案》所载的2802500元。

  为了维护牧民呼毕斯哈图的被征地合法权益,今特向您致信,望您能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刑法》《土地管理法》《蒙政令》《物权法》,调查、核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发【2011】143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公布的鄂托克前旗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村)片区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使牧民呼毕斯哈图的2332亩被征地补偿9417146.7元,早日足额补发到位。

致信人:呼毕斯哈图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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