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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省上饶市陈云市长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 举报投诉 作者:佚名

尊敬的陈市长!

  (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事处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显失公平,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威胁、引诱、欺骗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

  我是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坂头村中心街62号,连金华,男,手机号13767341292。

  一、事实经过:

  本人房屋位于广信区罗桥街道办事处坂头村中心街62号,占地面积236.22㎡,建筑总面积691.49㎡,(其中一楼店面236.22㎡拆迁补偿款1175200元,每㎡均价不足4976元/㎡)。(二楼三楼面积455.27㎡拆迁补偿款1198141元,均价不足2635元/㎡)。2019年12月9日起,罗桥街道办事处和坂头村干部因房屋拆迁,不分昼夜,轮番上阵,工作人员当时未告知每平方拆迁补偿价格,由工作人员统一(打包)多少钱,并以欺骗方式某某人早己签名,某某人低于我的价格等等,被拆磨的万般无奈下,于2019年12月16日深夜11点多签下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二天去询问其他拆迁户,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拆迁户,更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欧景名城房价6200元/㎡(起),而本协议一式多份,被拆迁人却没有一份协议,其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二、拆迁补偿价格显失公平:

  中心街二边近20户,店面居住二用房,同样的房屋相同的面积总价款相差40余万,多种价格多种结算方式,还有许多拆迁户本人不便透露姓名拆迁补偿价格更高,在此不一一赘述,如此大的价格差异,何以体现法律公平公正。

  三、房屋拆迁价格低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然而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种具有行政性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却承受着被迫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拆迁协议里必须要明确: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是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依据《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而罗桥街道拆迁办未提供协议原件,被拆迁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因此,我认为采用非法途经取得《征收补偿协》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没有明细价格补偿的法律依据。请依法开展相关项目拆迁工作。恳请陈市长根据本人反映的实际情况予以深入调查,对广信区罗桥街道办事处的乱作为和违犯拆迁法定程序予以深究,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致上饶市市长

敬礼!

致信人:连金华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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