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太原市房地产调控新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住房租赁
2020年4月30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商品房户型优化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六个方面内容,支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推动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效”改革。
1、商品房预售许可方面,2020年12月底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范围内楼幢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承诺制。
2、土地出让方面,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出让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限可延长至2020年10月底前缴清;此前已成交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竞得人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并出具承诺书后,出让价款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缴清。
3、对已批未建住宅项目,支持户型优化调整。2020年12月底前,不改变用地性质,且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指标,以及满足中小学、幼儿园、停车位等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等要求,在增加户数不大于原批准户数15%情况下,可优化调整户型。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4、住房租赁方面,支持企业和机构将已竣工未售出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现有住房可参照相关住宅设计规范或导则进行改造,允许确保安全前提下出租。
5、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新建商品房提交网签合同、存量房提交买卖合同后,即可按规定审批发放个人贷款。
6、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健全完善市场监测、管理和服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指导,完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中要明确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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